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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承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明漛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16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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