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家簡,28,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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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家簡字第28號
原 告 鄧清浪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被 告 鄧清祥
訴訟代理人 趙一璘
被 告 施慧宜
訴訟代理人 趙一璘
被 告 張采糸
被 告 鄧盈慧
被 告 鄧佩珊即鄧淯任
被 告 鄧盈珍
被 告 鄧盈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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