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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226號
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
被 告 鼎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葉進雄
參 加 人 劉如敏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1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參加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均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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