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小,1341,2012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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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341號
原 告 何東隆
被 告 黃栗煌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訂立租賃契約,約定原告向被告承租坐落臺中市○○區鎮○段886之4、之5、之6等地號土地其中200坪,供設置看板及T霸使用,原告依約交付押租金新臺幣(下同)8千元、5萬元。

詎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拆除系爭土地上原告設置之看板及T霸,足見被告未盡民法第421條、423條使租賃物保持合用之義務,本件因可歸責於被告事由給付不能致解除契約,退步言之亦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給付不能致契約終止,爰請求被告返還支付之押租金58,000元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伊與原告在96年間、100年12月間訂立土地租賃合約書,收受原告之押租金8,000元、5萬元,合計58,000元,確實尚未返還。

96年間被告出租土地予原告和一位黃先生,100年11、12月間合約快到期,有人要以每月7萬元向被告承租全部約700坪土地,因伊與原告早就認識,同意原告以優惠條件承租,並訂立第二份合約。

T霸於101年2月間被政府拆除,押租金被告一定要還給原告,但是原告要還給被告拆電錶950元、6月電費126元、99年及100年地價稅各1,612元、101年2月租金15,000元、3月租金35,000元、101年6月租金35,000元,以上合計89,300元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25條第1項、第256條定有明文。

又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

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租賃契約書2份、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並自認保證金應予返還之事實。

又兩造係96年間起訂立租約,其後於原定租期屆滿前有意續約,且因使用範圍擴大而另訂租約,雙方訂明租賃供設置看板、T霸,且第一份租約尚以手寫文字載明「如遇政府法令取締未到期之租金應退還乙方」,第2份租約則無明示排除以上約定,綜合其情事觀之,雙方顯有就政府取締而不能繼續供設置看板、T霸用即屬給付不能之合意甚明。

被告既不否認系爭土地上之看板及T霸於101年2月8日遭臺中市政府拆除,且原告旋表明不續租,應解為原告已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揆諸上揭所述,原告即得請求返還押租金。

㈢被告固抗辯原告應給付租金85,000元云云,惟本件既屬給付不能,原告已免為對待給付(租金)之義務(民法第266條規定參照),其復於租賃期間開始前依法解除契約,尚無積欠租金可言。

被告抗辯之原告應負擔99年、100年地價稅合計3,224元,然兩造96年租約第六條所載「T霸安裝架設之安全由乙方負責,如有罰款、稅金也由乙方負擔」,僅足認就架設T霸所致罰款及稅金為約定,難謂就地價稅有何約定;

至於兩造100年12月間租約固約定101年2月起之地價稅由原告負擔,惟原告於租賃期間起始日即解除契約,自無庸再負擔101年2月以後之地價稅。

至於被告抗辯原告應償還拆電錶費用950元、6月電費126元,核與兩造約定電力設備由原告申請、電費原告支付之意旨相符,並經被告提出收據2紙為證,則原告得請求返還之押租金58,000元,經扣除950元、6月電費126元,尚餘56,924元。

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56,9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第392條,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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