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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3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柯艾玉
被 告 王阿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10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3月2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嗣未依約還款,迄至100年7月25日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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