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小,1421,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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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421號
原 告 蔡瓊郁
被 告 夏嘉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1月12日至同年2月9日參加訴外人東海大學之推廣教育人力加值計畫-英文影音履歷特訓班(下稱特訓班)。

該特訓班課程內容包括英文履歷之撰寫、英文表達技巧、演講及自我介紹,並於課程結束前安排學員錄製英文自我介紹影片。

原告認為此錄製影片僅係課程訓練內容,所以拍攝時隨便穿著,並無梳妝打扮,且因緊張,面對鏡頭時表情麻木、身體僵硬,不順暢的唸出課程所提供之制式講稿內容,是錄製影片時的表現與原告平日表現有嚴重落差,原告非常不滿意自己在影片中的表現。

詎原告於100年9月間,發現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前開原告影片於99年3月9日張貼於YouTube、YAHOO奇摩等網站,供不特定人可隨時隨地觀看。

特訓班課程當初並未提及於訓練時之影片會張貼至任何人都可觀看之網路,原告亦無同意被告將有關原告之影片張貼於上開網路,原告因在影片中表現不佳,故不希望其他人看到,被告所為顯已侵害原告之肖像權、名譽及隱私權,造成原告名譽、形象受損。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被告為訴外人華文文化交流協會之理事長,於98年承辦上開特訓班,該課程全程免費。

特訓班課程係以澳洲大堡礁Clare求職方式為藍本(運用多媒體技術製作英文影片履歷將影片資料上傳至網路進行公開票選活動),協助失業學員,學習現代化多媒體科技,利用網路尋求工作。

課程完整教授軟體技巧,訓練學員製作影片履歷,以1分鐘影片為限,並借用YouTube影片網站平台將影片上傳至網站上,以完成整個教學內容。

課程進行中,被告已向學員表達此課程之目的,並告知所有學員於成果展時會邀請記者參加,故所有學員都非常認真且重視此項成果公開發表。

於影片拍攝當天學員都盛裝出席,原告拍攝時多次NG,因而要求拍攝中文版,被告感念原告好學不倦之精神,同意原告拍攝中文版,並以最好之拍攝版本為最終版本,原告並於成果展時接受記者採訪。

故本件原告確有同意所拍攝之影片上傳至網路上。

嗣被告於原告告知希望將影片自網路上移除後,即已配合移除,詎原告竟以東海大學要求YouTube移除影片之函文為證據,提起本訴。

至於訴外人群健電視台之採訪新聞內容,其所有權屬群健電視台,被告自無權移除等語。

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提出東海大學推廣部結業證書、東海大學推廣部特訓班行事曆、講稿、YouTube網站及YAHOO奇摩網站圖片、東海大學推廣部函文、原告電子郵件、教育部人力加值計畫、東海大學招生簡章、學員須知等為證。

惟被告以前詞置辯,經查:

(二)證人張文英證稱:伊有參加特訓班,與原告為同期學員,特訓班於結束前有拍攝影片,拍攝影片的目的是要做個人影音履歷。

影音履歷是每一個人上課後的成果發表,課程是用YouTube大堡礁的範例,影音前提是製作個人履歷可以在網路發表自己的成果。

成果展時有記者來拍攝,原告當天有受訪。

上課時被告有告訴學員所拍攝的影片會上網供人閱覽,當時原告有在場,沒有反對等語(見本院10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

證人林家瑜證稱:伊有參加特訓班,與原告為同期學員,特訓班於結束前有拍攝影片,目的是要做影音履歷,讓我們找工作時可以用,或是做為介紹自己之用。

拍攝前被告有告訴學員所拍攝的影片會上網供人閱覽,當時原告有在場,沒有反對。

供網路下載的部分是沒有完整的影音呈現,要加入自己準備的文字或是照片,影音履歷完整才會放到網路上去。

放到網路上去就是公開的,不需要密碼。

之前我們就知道這是要公開在網路上,因為大堡礁的範例就是這樣。

我們就是以這個前提拍攝,上課時老師有放大堡礁的影片給我們看,所以學員都應該知道要上網供人閱覽。

成果展時有記者來拍攝,原告當天有受訪等語(見本院10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

又參之特訓班係以英文自我介紹、製作影音履歷,協助學員就業為目的(參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加值方案及特訓班資料等),本院認證人上開所證尚堪採信。

是被告辯稱有告知原告影片會上傳至網路,原告並未反對,即表示同意將影片上網,並非無據。

(三)證人即東海大學推廣部組長張睿昇證稱:特訓班是因應金融海嘯由教育部撥出經費開辦。

伊不是當時的承辦人。

因原告對其影片放在網路上感覺很困擾,所以伊才發函(指原證五)給YouTube網站請該網站移除影片。

現影片已經移除,包括點選密碼部分也移除了。

本件拍攝過程及被告有無事先告知要把影片放在網路上,伊不清楚等語(見本院10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

是東海大學推廣部100年9月27日東海廣字第1000901號函(原證五)說明欄2所記載:「本部並未授權貴網站使用者"mandarin4321"將該影片連結上網,且該影片已對當事人造成困擾。」

,既係在證人張睿昇對本件事情不甚清楚下所發之函,尚不足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被告既係經原告同意將拍攝影片連結上網,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判決結論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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