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小,1429,201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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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429號
原 告 陳威瑞
被 告 楊正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601號)

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程序方面: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6日14時59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北屯區更生巷45弄14號之住處上網,在「飛格寵物網」(網址:flycall.com)認養區討論區上,因不滿原告以帳號「iuilesa」所刊登之買賣寵物文章,竟明知在飛格寵物網認養討論區上所發表之文章為不特定之眾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仍公然以「牛爸」之帳號,刊登「不要只會在電腦前面吠的大小聲」之文章,使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人,得以任意瀏覽共見共聞,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888元,及自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承認自身EQ不夠高致有在網路上發表前述內容文章、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但原告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後,在刑事偵查及審判中,不斷在飛格寵物網一直發文攻擊被告,導致被告生意無法經營,故沒錢賠償原告,而且原告自95年間起即以相同方式在網路上引誘網友犯罪,以此請求損害賠償。
另本件刑事判決已經確定,被告並已繳完罰金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調閱本院101年度簡字第95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全卷(含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869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偵字第16883號、100年度偵字第19792號、100年度他字第1865號卷)查核無訛,且被告自認有於前揭時、地,在網路上張貼前述內容之文章,散布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實,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於上揭時、地在公開網路散播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文字,自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行為,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而按非財產之損害賠償係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犬隻繁殖買賣,收入不固定,業經被告陳明在卷;
原告則未到庭陳明其學經歷及收入狀況,致本院無從得悉其社經地位等狀況,然參酌兩造財產狀況(詳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兩造之資力均非豐厚,本院審酌兩造資力及被告所受教育程度、經驗、工作情形及收入、財產等經濟狀況、社會身分、地位,及原告受害程度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6,888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2,000元較為適當。
㈢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至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精神慰撫金雖併請求自100年3月16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然原告係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依上開規定,其遲延利息應自請求之翌日(即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之100年12月16日)起算,故關於遲延利息部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元,及自100年12月16日(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原告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同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而本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後,於審理程序中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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