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小,1521,2012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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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5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義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傑林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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