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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5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
被 告 劉馨玉
劉馨敏
兼法定代理 邱鳳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台幣33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99,304元,及自民國99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金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算。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故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99,304元,據以核定裁判費1,000元。
三、惟原告繳納裁判費時,誤將已屆期之利息併入請求之金額內,繳納裁判費1,330元;
故其中330元,顯屬溢繳,應依職權裁定返還。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原告、被告均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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