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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644號
上 訴 人 陳道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峯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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