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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645號
原 告 皇家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裕榮
訴訟代理人 黃瑞峰
被 告 洪筠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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