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小,1750,2012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750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林聰文
被 告 饒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路146 巷13號1樓,登記使用電號00-00-0000-00-0之非營業用電,積欠民國99年12月、100年2月及101年2月份電費計新臺幣(下同)6,414 元,迭經催討未獲清償等情,已據提出電費收據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6,41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二、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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