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小,1781,201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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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78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羅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間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嗣未依約繳款,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用卡須知、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歸戶基本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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