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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78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鄒慕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3月間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嗣未依約繳款,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用卡須知、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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