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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83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祈明
吳智賢
被 告 趙玲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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