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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839號
原 告 葉寶玉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陳藝文
被 告 佳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曾致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1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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