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862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林聰文
被 告 林盧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