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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970號
原 告 林哲瑩
被 告 陳淑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三、被告應提出7208-LP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及維修統一發票(工資及零件費用應分別列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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