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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12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禎及王鳳珠即詠裕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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