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小,2832,201305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832號
上 訴 人 沈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坤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中小字第2832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聲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三)上訴人補正前揭(二)項時,應併提出繕本1件,俾送達被上訴人,以利行使訴訟防禦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