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小,2832,2013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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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832號
上 訴 人 陳坤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武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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