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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30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張為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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