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小,916,201209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9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陳金
看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傅姬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教示欄下方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8日」之記
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