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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994號
原 告 惠宇桂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子良
訴訟代理人 賴玉佳
被 告 黃穆振貞 原住台中.
黃壘 原住同上.
黃陞 原住同上.
黃堃 原住同上.
黃笙 原住同上.
黃陸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01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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