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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331號
原 告 周文捷
訴訟代理人 黃昱瑄
訴訟代理人 羅錦鴻
上原告與被告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城市居易管理委員會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城市居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王國賓,惟未提出該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記錄、最近一任管理委員(含主任委員)之推選會議紀錄。
而本院所調閱之被告城市居易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任主任委員報備紀錄(即97年6月2日),並無王國賓經推選為主任委員之資料。
而原告亦未提出足證明王國賓經合法推舉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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