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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億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文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翰林園管理委員會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金額,其客觀價額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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