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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561號
原 告 游祥派
被 告 張朝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張朝慶
陳朝洲
被 告 張朝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25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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