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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5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權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啟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29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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