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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688號
原 告 陳偉仁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複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被 告 簡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將追加聲明部分,重新製作書狀送達予被告,以供其進行攻擊防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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