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05號
原 告 黃永太
被 告 黎世光
楊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3頁之附表,關於建物(臺中市○里區○○段29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街20號)樓層面積「二層:63.39 ㎡」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層:63.69㎡」。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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