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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88號
原 告 林○君
法定代理人 林葆家
林季香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被 告 林○安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皇杉
盧貞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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