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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22號
原 告 鄭東沂
被 告 牛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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