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簡,2183,2012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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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83號
原 告 郭昆章
被 告 張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2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狀載住居所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而於101年9月2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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