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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東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30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79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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