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蔡易芬原姓名蔡玉.
被 告 黃耀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4頁之附表,應更正為本件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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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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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地目 │ 積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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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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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 │北屯區 ○○○段 │416 │建 │1,839.00 │10000分之6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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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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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
│ │ │ │ │ │ │
│編│ │ │ ├─┬─┬─┬─┬─┬─┬─┬─┬─┬─┬─┬─┼──┬───┬──────┤
│ │建號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四│五│九│十│地│地│地│屋│合│主要│面積 │權利範圍 │
│號│ │ │ │層│層│層│層│層│層│一│下│下│下│頂│計│建築│(單位│ │
│ │ │ │ │ │ │ │ │ │ │層│層│二│三│突│ │材料│:平方│ │
│ │ │ │ │ │ │ │ │ │ │ │ │層│層│出│ │及用│公尺)│ │
│ │ │ │ │ │ │ │ │ │ │ │ │ │ │物│ │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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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93 │松竹路2 │松茂段 │ │ │ │ │ │ │ │2 │ │ │ │2 │ │ │10000分之26 │
│ │ │段76巷12│416地號 │ │ │ │ │ │ │ │0 │ │ │ │0 ├──┼───┤ │
│ │ │弄46號地│ │ │ │ │ │ │ │ │‧│ │ │ │‧│ │ │ │
│ │ │下室 │ │ │ │ │ │ │ │ │7 │ │ │ │7 ├──┼───┤ │
│ │ │ │ │ │ │ │ │ │ │ │3 │ │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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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317 │松竹路2 │松茂段 │8 │ │ │ │ │ │ │ │ │ │ │8 │平台│9.42 │2分之1 │
│ │ │段76巷12│416地號 │7 │ │ │ │ │ │ │ │ │ │ │7 │ │ │ │
│ │ │弄54號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5 │ │ │ │
│ │ │ │ │7 │ │ │ │ │ │ │ │ │ │ │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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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一、松茂段3395建號(權利範圍:1分之1),1,503.19平方公尺 │
│ 二、松茂段339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1,408.27平方公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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