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簡,2396,201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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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396號
原 告 李昭儀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效力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20萬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00主契約保險金額為120萬元、Z000000000-00主契約保險金額200萬元,Z000000000-00主契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尚不足38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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