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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407號
原 告 林秀雲
被 告 林春榮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陳榮權
訴訟代理人 黃椲峻
參 加 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羅士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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