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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541號
上 訴 人 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丁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河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9,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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