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179號
上 訴 人 何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瓊恩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4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