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簡,3355,201305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3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崴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6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