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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80號
原 告 黃秀燕
原 告 齊瑞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蕭立俊律師
被 告 成功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善慧
訴訟代理人 傅寶琳
蕭成忠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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