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899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斗輝
訴訟代理人 魏莉芸
被 告 王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964號刑事訴訟案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1年5月30日裁定命在該案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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