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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968號
抗 告 人 周宜芸
相 對 人 王俊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15日繳納本件上訴裁判費用,惟收據誤載案號為101年度中簡字第「938」號,以至於原裁定誤會抗告人未遵期繳納上訴裁判費用,遽為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尚有未洽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業已提出本院收據1紙(案號確為誤載為「938號」)為證,因該收據誤載案號,致使本院查詢結果,本件案號顯示未繳費,而為駁回上訴之裁定,自有未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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