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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陳坤全
原告與被告胡宗邦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系爭房屋現值經本院向稅務機關函查為新臺幣(下同)1099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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