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25號
原 告 陳乙豪
訴訟代理人 陳國楨
陳昱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本件原告係起訴向被告請求給付薪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爰暫免徵收其中二分之一裁判費,是本件先行徵收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