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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55號
原 告 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訴訟代理人 施呈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茂地中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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