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1,中補,1668,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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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即張美娟

蔡恩惠
鄭採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16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7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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