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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5,920元,應徵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1,7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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