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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再簡字第2號
抗 告 人 李文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秀雯間因提.
102年5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1,000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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