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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葉惠鶯
被 告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10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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